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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成果轉化法首修改:高??勺灾鬓D讓投資科技成果

    2015-02-27 作者: 瀏覽數(shù):1088

      今日召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國務院提交了關于提請審議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科技部部長萬鋼向與會全體出席人員做了關于草案的說明。

      據悉,科技成果轉化法于1996年公布施行,這是近20年來其首次修改。2013年12月,科技部報請國務院審議了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草案送審稿。本次常委會會議上提交的修正案草案,就是在上述修訂草案送審稿的基礎上,經過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專家調研等程序修改形成的。

      萬鋼介紹,此次草案的修改思路是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資本化、產業(yè)化的總體要求,主要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增進社會各界對科技成果信息的了解,完善信息發(fā)布;二是充分調動科研機構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增強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動力;三是強化企業(yè)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地位,充分發(fā)揮企業(yè)作用,推進產學研合作;四是創(chuàng)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環(huán)境。

      國家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服務

      從草案看來,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在未來或將成為公共圖書館式的公益服務。草案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國家建立、完善科技報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統(tǒng),向社會公布科技項目實施情況以及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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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激發(fā)研究機構、個人對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草案第十二條規(guī)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fā)機構、高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第十三條則規(guī)定,轉化科技成果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在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后,納入本單位預算,用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fā)與成果轉化工作。

      第十四、十五條則進一步要求高校應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特點的職稱評定、崗位管理、考核評價制度,相應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部門也應建立符合這一價值取向的績效考核評價制度。

      此外,草案第三十四、三十五條還為加大獎勵力度留下空間,允許單位可以自行規(guī)定、約定給予科技人員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shù)額,沒有約定的則按法定標準。

      強化企業(yè)作用 鼓勵產學研聯(lián)合開發(fā)

      草案還以多個條款強化企業(yè)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如要求科技項目、規(guī)劃、計劃的編制應當聽取企業(yè)、行業(yè)的意見,政府部門、管理機構應發(fā)揮企業(yè)主導作用等,并規(guī)定國家鼓勵企業(yè)、研究機構和其他組織采取多種產學研合作方式,共同開展研究開發(fā)、成果應用與推廣、標準研究與制定等活動,鼓勵科技人員交流、聯(lián)合培訓機構等活動。

      草案還提出,國家培育和發(fā)展技術市場,鼓勵創(chuàng)辦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支持根據需要建立的公共研究開發(fā)平臺,以及科技企業(yè)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等科技企業(yè)孵化機構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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