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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排CNAS評審員的交通食宿建議

    2018-12-18 作者: 瀏覽數(shù):1846

      1、 交通工具

      CNAS認可評審人員應本著節(jié)約、合理的原則,選擇出發(fā)、返程路線和交通工具。評審人員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時按規(guī)定購買相關公共交通保險,不應自駕前往。評審人員因自駕往返被評審方所在地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安全風險以及其他連帶后果由評審人員本人承擔。

      2、 遠程交通

      評審人員在評審期間往返居住地和評審地點之間的遠程交通,包括飛機票、火車票、長途汽車票等,可由被評審方預訂,或評審人員自行預訂后將相關票據(jù)交由被評審方據(jù)實報銷。

      出發(fā)地或返程目的地非居住地的情況,評審人員應提前與被評審方協(xié)商并征得同意。如協(xié)商不成功,被評審方可與項目負責人溝通解決。原則上,被評審方可僅承擔評審人員往返居住地和被評審方所在地之間同等額度的交通費用。

      通常情況下,評審人員乘坐飛機時宜購買經濟艙機票,乘坐火車時宜購買座票或硬臥票,乘坐高鐵列車宜購買二等座票,乘坐輪船時宜購買三等艙票等。如無故出現(xiàn)超出本文件所確定的標準情況,則按照標準執(zhí)行,多余部分自理。

      3、 市內交通

      評審人員在評審期間發(fā)生的往返機場、火車站(含異地)、汽車站等市內交通由被評審方安排或提供票據(jù)由被評審方據(jù)實報銷。

      4、 就餐

      評審期間宜安排工作餐,就餐標準建議參照最新有效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國內差旅伙食補助費標準。評審期間不得安排飲酒。

      5、 住宿

      評審人員在評審期間住宿由被評審方安排,CNAS評審員不得在評審報到日前入住指定住宿酒店。在不影響評審工作的情況下,不應提出更換住宿酒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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